请输入检索关键字
单位简介
领导成员
机构设置
光辉历程
资质荣誉
网站地图
一、发放监测报告的主要数据和
结论准确率为99%,其它差错率
小于1%。
二、有效委托方投诉率低于2%。
三、报告及时率95%以上。
1 本站监测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建立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2 本站监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并要求各有关部门人员不得干预,维护监测数据的公正性。
3 本站对所有委托均持客观、公正、科学、保密的工作态度杜绝损害委托人权益的事件发生。
4 本站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本站公正性的有关兼职或技术合作等活动。
5 本站工作人员不准借工作之便向委托方索要礼品、钱物或压价购买产品。
业务咨询

污染源监测:
0769-23391801
业务办理:
0769-23391820
监测报告质量投诉:
0769-23391856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注意事项>>正文
监督性监测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现场监测室 发布时间:2008年6月26日 浏览次数:1211

1、企业随时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2、企业知会保安人员,见到我站工作人员出示的执法证等有效证件时,必须立即开门放行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故意阻碍执法人员进入,不得电话通知污染治理人员临时开动治理设施,我站人员进入后可通知企业负责人以便配合下一步的工作;

3、采样后企业负责人配合交费及签名等工作,为方便企业,一般在采样后现场收取监测费用并开具市财政收费票据,原始记录中请注意确认单位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地址栏写邮寄报告的地址,签名栏写印刷体名字及电话以便辨认;

4现场采样后16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一般由环保分局取走后转交给企业或由本站以挂号信件方式邮寄给企业,若企业到监测站办公室自取监测报告者,请在采样原始记录中注明并留下联系人及电话以便通知,并请携带本站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依据。到期后仍未收到报告者可拨下面的电话查询。

      22501287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COPYRIGHT @ 2008 dgems.gov.cn,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粤ICP备05030571号  技术支持:宏图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