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随时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2、企业知会保安人员,见到我站工作人员出示的执法证等有效证件时,必须立即开门放行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故意阻碍执法人员进入,不得电话通知污染治理人员临时开动治理设施,我站人员进入后可通知企业负责人以便配合下一步的工作;
3、采样后企业负责人配合交费及签名等工作,为方便企业,一般在采样后现场收取监测费用并开具市财政收费票据,原始记录中请注意确认单位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地址栏写邮寄报告的地址,签名栏写印刷体名字及电话以便辨认;
4、现场采样后16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一般由环保分局取走后转交给企业或由本站以挂号信件方式邮寄给企业,若企业到监测站办公室自取监测报告者,请在采样原始记录中注明并留下联系人及电话以便通知,并请携带本站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依据。到期后仍未收到报告者可拨下面的电话查询。
报 告 查 询:22501287